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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3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听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总时限内)。
一、受理
条件: 市(县)文化、文物局提交申请:
1、市(县)文化、文物局对该事项的审查意见;
2、市(县)文化、文物局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标准: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责任部门:文物处 受理程序: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进行收文登记。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市(县)文化、文物局。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
标准:
1、申报项目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所有权性质为国有。使用性质为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以外的其他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
3、改变使用用途后不改变文物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第26条);
4、改变使用用途后不危害文物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 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6条)。
5、不得利用古建筑作为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等(依据文化部公安部1984年3月12日《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12条)。
责任部门:文物处 审查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制作正式文件。 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三、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市(县)文化、文物局办理意见;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责任部门:文物处 告知程序: 按照告知标准进行告知。 1、制发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文书。寄发或通知市(县)文 化、文物局领取。 2、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告知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