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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听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总时限内)。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保护措施的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资料,保护措施、理由及主要内容。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计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
项目的批复)。
3、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转相关人员初审。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由文物处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审
标准:
1、申报项目为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
2、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
3、具体措施中涉及文物的,应符合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踏勘现场。对于申报项目必须现场踏勘,熟悉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具体情况;
2、综合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现场踏勘情况及相关的各项资料,拟写办理经过,提出初审意见报复审人员。
3、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的,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不予批准的原因、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由文物处备案。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复审。
1、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主管副局长。
2、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报主管副局长。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核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文物处,上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文物处。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后转文物处。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文物处。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处收发文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寄发申办人或通知申办人领取。
2、对不予批准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存档。
3、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
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