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审核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
在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申请函。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
点、建设规模。
2、 计划任务书(计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
3、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
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建设项目位置图、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文物勘探资料。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转相关人员初审。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应予补充的,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由文物处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审标准:
1、申报项目为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
设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
2、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形
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9条);
3、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9条);
4、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
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9条)。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了解申报单位的建设要求;
2、踏勘现场。对于申报项目必须现场踏勘,熟悉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环境等情况;
3、综合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现场踏勘情况及相关的各项资料,拟写办理经过,符合相关规定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复审人员。
4、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的,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不予批准的原因、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由文物处备案。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主管副局长。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报主管副局长。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核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文物处,上报审定人员。
2、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文物处。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1、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后转文物处。
2、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文物处。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上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将审定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处收发文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将定文件制发成为完整、正确、有效的文书,并将全部材料上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处收发文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2、根据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复制发审批文书,寄发申办人或通知申办人领取。
3、不予批准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
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将材料退还申办人。
4、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式的文书材料按
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