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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办证依据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和文化厅《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设立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想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新设网吧每个场所计算机不得少于150台,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单机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交验原件):
(1)、申请(注明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性质和开办理由);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4)、单位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5)、10万元资金证明(复印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7)、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8)、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9)、安全审核合格证(复印件)。
(10)、经办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与法人委托书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复印,复印件须提交原件审验。
四、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变更地址,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交验原件):
(1)、申请(注明名称、场所原地址、申请变更地址、面积、法人、联系电话);
(2)、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6)、安全审核合格证(复印件);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8)、经办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与法人委托书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复印,复印件须提交原件审验。
五、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变更法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交验原件)
(1)、申请(注明名称、场所原法人姓名、申请变更法人姓名、场所面积、地址、联系电话);
(2)、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3)、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5)、安全审核合格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8)、经办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与法人委托书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复印,复印件须提交原件审验。
六、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原址扩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交验原件)
(1)、申请(注明名称、地址、原面积、增加面积、法人、联系电话);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标明扩建部分);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安全审核合格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8)、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9)、经办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与法人委托书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复印,复印件须提交原件审验。
七、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增加机器台数,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交验原件)
(1)、申请(注明名称、地址、面积、原机器台数、增加机器台数、法人、联系电话);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标明增加机器部分);
(4)、安全审核合格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8)、经办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与法人委托书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复印,复印件须提交原件审验。
八、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变更名称,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交验原件)
(1)、申请(注明场所原名称、申请变更名称、地址、法人、联系电话);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安全审核合格证(复印件);
(5)、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7)、经办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与法人委托书办理相关手续。
九、连锁企业申请设立直营店,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交验原件)
(1)、申请(注明场所名称、地址、法人、联系电话);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3)、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4)、连锁企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连锁经营的批复;(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安全审核合格证(复印件);
(8)、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十、审批时限
(1)、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的,将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
(3)、公示无异议,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4)、材料齐全,场地符合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