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方案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1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
市(县)文化、文物局提交申请:
1、市(县)文化、文物局对该事项的审查意见;
2、市(县)文化、文物局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标准: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责任部门:文物处
受理程序: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进行收文登记。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市(县)文化、文物局。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
标准:
1、申报项目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材料及工程方案
责任部门:文物处
审查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制作正式文件。
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三、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市(县)文化、文物局办理意见;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责任部门:文物处
告知程序:
按照告知标准进行告知。
1、制发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文书。寄发或通知市(县)文 化、文物局领取。
2、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告知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