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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资料,受转让、抵押人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位置及修缮情况;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理由。
2、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具体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由出资修缮的政府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有关修缮情况说明。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转相关人员初审。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由文物处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审
标准:
1、使用性质为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以外的
其他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
2、改变使用用途后不改变文物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第26条);
3、改变使用用途后不危害文物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
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6条);
4、不得利用古建筑作为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等(依据文化部公安部1984年3月12日《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12条)。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初审。
1、对于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复审人员。
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的,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不予批准的原因、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由文物处备案。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复审。
1、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主管副局长。
2、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报主管副局长。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核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文物处,上报审定人员。
2、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文物处。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1、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后转文物处。
2、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文物处。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上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将审定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处收发文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将定文件制发成为完整、正确、有效的文书,并将全部材料上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处收发文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1、根据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复制发审批文书,寄发申办人或通知申办人领取。
2、对不予批准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将材料退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式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