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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物钻探管理办法

编辑:dsj 时间:2010-3-11 来源: 浏览:523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文物钻探管理工作,确保地下文物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钻探是调查了解地下文物遗迹分布情况的重要手段,是进行考古发掘的依据,也是保证地下文物免受建设性破坏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必须依法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及钻(勘)探工作。
第三条    凡配合城乡基本建设,在我省开展文物钻探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河南省文物局颁发的《文物钻探许可证》及工商部门颁发的文物钻探营业执照。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文物法规、政策。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相对稳定的文物钻探队伍。具备定的设备及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业务往来账目(如:办公场地、操作工具、转结帐发票等)。
4.钻探队(包括公司下属队)实行领队负责制,每个钻探队必须有二名以上经省文物局认可的技术员。
5.文物钻探队员,特别是领队、技术员、长期使用的探工,应有准确地识别土质土色、历代墓葬、古文化遗址及其它文物遗迹的特征,熟练写出钻探记录,及时测绘出正规的钻探图纸和书写钻探报告的技能。
第四条    对文物钻探工作,实行文物部门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市(地)文物考古部门负责其具体业务。组建文物钻探队须经市(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文物局审核批准并发给《文物钻探许可证》。对当前非文物部门组建的文物钻探队,要通过治理整顿,逐步理顺关系,纳入文物部门管理的轨道。对重大建设项目(含跨市、地的建设工程)、学术价值较高的钻探任务以及需要复查的钻探项目,由省文物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文物调查与钻探的范围
1.在国务院及河南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镇)内进行的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
2.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
3.在进行大中型基本建设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会同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范围内(包括起土区)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确认无文物理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方准发给施工许可证。在进行其它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时,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也要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
第六条    文物钻探的收费,按省物价局与省文化厅颁发的《河南省文物钻探与考古发掘收费标准(试行)》执行,各市(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开展文物钻探的单位收取适当的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5%),以用于文物钻探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文物钻探队原则上仅限于在本市(地)、县(市)开展业务。对出市(地)开展业务的单位,必须经本市(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外市(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出省(市)开展钻探工作的单位,须事先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工程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外省(市)文物钻探队如到我省开展文物钻探业务,须持历在地的省(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并经我省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省、市(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文物钻探队的执法情况及钻探质量,培训与考核各文物钻探队的领队和业务人员。省文物研究所对全省的文物钻探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
第九条    文物钻探的技术要求文物钻探是田野考古工作的基础。在实施钻探时,必须做到:
1.探孔规整。根据工地需要,孔穴用纯土填实。
2.墓葬一般以探到墓口为宜。遗址的布孔不宜过密。
3.绘制探孔分布图,写出探孔记录,采集探孔遗物。
4.探明的遗迹现象要写出文字记录,内容包括:分布范围、
 层位、结构、年代等。测绘平、剖面图。
5.写出钻探成果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经过、主要收获、初步认识、问题和建议等。
6.对钻探调查资料建档存卡。
7.钻探成果报告,要报省文物局以备审核。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及文物钻探单位双方要共同负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地的文物安全,在没有进行考古发掘之前,对钻探结果要保密,必要时双方可签订文物安全保卫合同。
第十一条    文物钻探队和建设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为法人代表,对在工作中存在的纠纷,双方可独立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第十二条     文物钻探结束时,钻探队应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报送文物钻探成果报告,建设施工单位根据文物钻探成果报告到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文物钻探单位无权给建设施工单位出具任何形式的施工证明。
第十三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经文物钻探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和有关施工手续,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建筑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文物钻探单位要在“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各市(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犯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省其它有关文物钻探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修改权归省文物局和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文物局负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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